法規目前如下
一、 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土地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2課徵地價稅之適用要件有:
(一) 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上房屋辦竣戶籍登記。
(二) 無出租或供營業用。
(三)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
(四) 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
(五) 地上房屋屬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六)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二、 又土地所有權人如有第二處土地欲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則需有其他成年直系親屬(如成年子女(孫子女)、或父、母(岳父母、公公婆婆)、祖父、母等)於該處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同時亦符合上揭(二)~(五)要件,則不受上揭(六)一處之限制。
1、成年兒子名下有土地二塊
現況→土地一:自用 土地二:非自用
2、媽媽名下土地二塊
現況→土地一:自用 土地二:非自用
3、爸爸名下土地一塊
現況→土地一:農地
請問 若把爸爸的戶籍遷到 成年兒子 土地二之後 再向權責機關申請變更為自用
是否符合規定?
因目前法規中說明「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這是指夫妻二個人之間 只能有一個人可以申請土地自用嗎?
即媽媽已經有一塊土地是申請自用了,爸爸就不可以再申請自已的或兒子土地自用?
還是我理解有誤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