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度剛開始工作,沒有成熟的報稅觀念。
所以那個年度有了收入後也沒有申報綜所稅。
今年的五月份才被女友提醒要申報,106年的申報還有加上扶養親屬的扣除,所以有退稅。
不過就在前陣子收到105年度未申報的核定通知書,上面就是寫我應該繳納的稅額。
上網找了很多資料,不知道我是否能申請複查
除了因為當時沒有報稅觀念外,也想附上扶養證明讓國稅局再重新試算我是不是應該繳稅。
所以我試著上網填線上複查,卻在填入「驗證號碼」這部分卡關了,完全不知道要輸入什麼號碼。
整理問題如下,還請知道的人替我解答!謝謝
1. 依照上述情況是否可申請複查?
2.附上扶養證明是否有機會扣除?
3.請問線上複查申請的驗證號碼要填入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