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爬文,但沒找到類似的案例,先謝謝各位的指點
想詢問買房贈與稅問題,
敝人有穩定工作,名下原本無財產
去年7月買房時,由父母贊助頭期款,
但由於當時父母已贈與他人財產,父母的免稅額度不足
因此,由母親贈與150萬元購屋(剩下免稅的額度)
另向親戚大伯與女友各借款110萬元,以湊足頭期款370萬,
此2筆借款直接匯入房仲業者交易安全專戶,借款無開立任何借據契約
房屋登記在我的名下,房屋貸款由我支付
今年度要還款給親戚與女友,若由父母戶頭直接匯給他們,
是否會被認為去年的借款是贈與,遭到課稅?
還是應該要先贈與給我,再由我匯款給他們較佳?
感謝各位的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