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2018年年底搬到英國 繼續遠距台灣翻譯工作
2018年在台灣超過183天 所以2019五月會申報繳稅
英國稅務年度是4/6~隔年4/5 以英國稅務年度計算 我也會住超過183天
在英國的生活費暫時都靠先生支出 我台灣公司的薪水都在台灣帳戶裡面 (看起來是台灣
全職概念)
即將需要英國做Self assessment
理當是不會雙重繳稅 只是兩國的稅務年度不同
我看了今年的免稅額 可能我在台灣不需要付稅款 這樣是要去英國另外補嗎? 要把台灣
薪資當海外收入計算? 還是提供台灣已報稅到2018/12收入,只要報2019/1~3
月給英國?
另外有查到 有兩年的免稅寬限 只要不把錢帶去英國使用就好,不知道若後續要使用台灣
存款買車,會被要求補報嗎?
不知道在海外的代購 部落客 台灣的收入怎麼申報?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