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如標題所示,
我公司前些日子因為逃漏稅被抓到,
在今年差不多三月多簽了承諾書之後(裁定本+稅要罰XXX萬)
結果就在今天,我又接到國稅局的電話,
承辦專員說,上面的說之前簽的不算,要在弄第二版第三版,給我確認後簽字,
這時我就疑惑了,
所以這個承諾書到底有甚麼用?
假設國稅局覺得收的不夠多,之前簽的就可以撕掉,然後叫我再重簽,
這樣我簽名根本就沒有意義了,因為國稅局說多少就是多少...?
我是不是就要簽到國稅局滿意為止,
這樣我是不是也可以效仿,我就不爽這個裁定,我就不簽,然後走行政救濟,能拖就拖?
希望有高人予以解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