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熱心的前輩好:
我們公司的營業項目有包括:
室內裝潢業/ 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 不動產租賃業/
投資顧問業/ 影觀、室內設計業...等等,
請問為了房屋招租順利而買的房間佈置用品,如:畫框、花瓶、桌巾、地毯等物,
出租出去後,就會收回可能下一間再利用,並非出售或贈出的物品,
請問這算是與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嗎?
有打電話去國稅局詢問了,但對方的回答微妙,
說是,增加(相關)營業項目就可以~
可是她也沒有提及哪些是(相關)的營業項目~
可以請版上前輩解惑嗎?
非常感謝:)
※ 編輯: rubygogogo (175.181.157.237 臺灣), 12/09/2019 12: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