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我知道退職所得需要申報,但是看國稅局的說明說真的越看越混亂,因為家
母生前領取了一筆退職所得然而參考國稅局的網頁是寫說能扣除18萬*服務年資。
因為若是扣除18*年資的話家母那邊退職所得應該是不需要繳稅的,但是在2020/1/21北區
國稅局的公告上面寫著,「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給付退休或被資遣員工的
退職所得,應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額後的餘額,再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的扣繳率
,辦理扣繳及申報。惟大部分民眾於報稅時會將扣繳憑單上之金額再自行減除免稅額後列
報,而造成短漏報所得。」
請問這個意思是說公司給的扣繳憑單上面的給付總額是已經扣過免稅額了嗎?
因為如果是這樣是不是比方說給付總額寫100萬,實際上我家母當初領的退職金總額是100
萬+免稅額這樣理解嗎?
會有這個問題是因為家母過世後為了申報遺產稅有去調閱過家母的銀行明細,退職金領取
的金額跟給付總額是相同的,但是按照國稅局的說法是扣繳憑單上面的給付總額已經扣過
免稅額了,所以想詢問各位大大是我的認知有誤還是哪邊出了問題呢,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