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惟例外可參考遺贈法第7條第1項第3款,受贈人即納稅義務人,故建議仍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納稅義務人如果沒有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贈與稅申報,除補徵稅款外,還要按核定的應納稅額處2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核定應納稅額在新臺幣4千元以下者,就可以不罰,如果在沒有經人檢舉及沒有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人員進行調查之前,自動提出補報的話,除了補徵贈與稅款外,還要就補繳的贈與稅加計利息,一起徵收,但不必受到罰款的處分。(這段來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問與答)結論:還是先打通電話去確認流程如何進行較為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