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進大大好,事情是這樣的,我有一筆三人共有的店面,目前是我、弟弟和
表姊的名字,目前租給表姊當服飾店,已經開業好幾年了。
但,近十年來,表姊所得稅申報時,偶爾會報我和我弟弟的名字,不過,只報我弟弟
的次數比較多,像今年,弟弟被報了一筆30000元的租金收入,因為擔心弟弟年收破百萬以
上,會被加徵二代健保等等,想請教:
1.共同持有,為什麼只報我弟弟年收較高的成員?而我不常被報到。
2.會因為報年收較高的房東比較有利益?
3.我有查了一下Google,只要有房租收益是一定得報,我們也守法,是否可主張三人得
一並繳稅?
4.如果真只需一人,可否指定被報人,例如:我,而不是年收較高的弟弟?
謝謝大家!麻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