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各位大大
先前的發文要編輯回應時不小心按到刪除
現在重PO討論
再麻煩各位大大指教了
今天的情況是
假設父親以借款名義給兒子1500萬
(資金來源正當 老爸財力雄厚)
兒子收到錢後拿去買房子
(兒子確實有買房子)
之後父親每年再以贈與名義給兒子200萬
兒子收到贈與的200萬後,再多貼5萬當利息
以還款名義匯給父親205萬
每年這樣子操作
直到把父子間1500萬元的借貸清償完畢
根據舊文的推文回應及下面這個標準
https://i.imgur.com/H3egoVC.jpg
借貸的1500萬會被從嚴認定為贈與
這樣子的話
難道我不能主張老爸很有錢每年都會贈與我200萬
因此我有足夠的償債能力嗎@@
不過如果這樣主張的話
萬一老爸不給我了
是不是就會被認定我沒償債能力了QQ
國稅局應該不會這麼善良
採信我的主張吧XD
謝謝各位給的專業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