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企業併購法翻修 三大特色

作者: haiduc (小火柴)   2022-03-11 15:04:10
企業併購法翻修 三大特色
2022-03-11 00:18 經濟日報 /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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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新會期開議,《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有望再次闖關。本報系資料照
立法院新會期開議,《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有望再次闖關,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昨(10)日指出,新版法案共有三大特色,包括放寬大併小的資格認定、納入無形資產的
估價,以及提供個人股東租稅優惠,增加參與併購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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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經濟日報提供
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會計師丁英泰表示,如本次企併法所修正的面向,包括對併購公司、
被併購公司皆有利多,有望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的活絡,同時兼顧股東權益保障。
首先,就併購公司可享受的面向,丁英泰指出,這次提供了兩項誘因:第一,大幅放寬「
大吃小」簡化併購程序的門檻,被併購公司股東的股份、現金等財產價值,未超過買家淨
值的20%,便僅須由董事會特別決議通過併購議案即可。丁英泰表示,相較於現行大併小
模式的門檻,限制被併購方的淨值為買家淨值的2%以下,這次修法可謂大幅放寬。
第二,在稅務計算上,丁英泰指出,當買方取得被併購對象的無形資產,諸如營業秘密、
電腦軟體、積體電路布局權等各種特許權,新版企併法規定上述無形資產可按法定享有年
限,或以十年做為攤折的計算標準。
丁英泰表示,由於無形資產鑑價方式多元,若有法規明訂,可讓買家更容易計算併購所需
投入稅務成本。
這次修法也不只對買家有利,丁英泰表示,對賣家而言,新版企併法也提供的了不少誘因

過去《所得稅法》規定,被併購公司的股東取得合併對價,若高於原始出資額,應就其差
額應列報股利所得。丁英泰指出,這樣的稅制讓新創公司被併購時,個人股東會產生較高
的稅負,而降低其參與併購意願。
鑑於以上現象,新版修法草案規定,新創公司個人股東,得選擇延緩至併購後第三、四、
五年間,把股利所得平均攤到三年內課稅,降低各年度所得稅的負擔。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6155935?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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