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捐贈特定運動員 列扣有上限

作者: haiduc (小火柴)   2022-05-06 09:17:06
捐贈特定運動員 列扣有上限
2022-05-06 00:46 經濟日報 / 記者 翁至威/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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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本報系資料庫)
去年東京奧運激起全民對運動賽事的熱情,許多民眾透過實際行動支持體育行動,不僅可
為體育發展盡一分心力,今年報稅時更有機會節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捐贈運
動員,分為未指定對象、指定對象兩種情況,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記得留意列舉扣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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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若在去年透過教育部開立專戶,捐贈給教育部認可的運動員,今年申報去年度綜所
稅時可依規定作為列舉扣除額。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及相關辦法規定,個人捐贈運動員,若未指定
捐贈特定對象,可視同對政府捐贈,也就是可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
若是指定捐贈給特定運動員,則視同捐贈給機關團體,會和同年度捐贈給教育、文化、公
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的捐贈金額一併計算,依規定可列舉扣除的捐贈金額,不能超過綜合
所得總額的20%。
若超過20%,應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在捐贈次年申報綜所稅期限屆滿30日內,
就超過的金額申報贈與稅。
國稅局舉例,陳先生去年透過教育部「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捐贈300萬元,且未指定捐
贈特定運動員,陳先生今年報稅時,300萬元就能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
若陳先生將300萬指定捐贈特定運動員,假設陳先生及配偶申報全戶綜合所得總額共1,200
萬,且去年沒有其他捐贈,則可申報扣抵列舉扣除額為所得20%,也就是240萬,至於超過
的60萬元,應在今年報稅期限屆滿隔日起30日內,申報贈與稅。
要留意的是,民眾指定捐贈的運動員,若是自己的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捐贈
金額就不能列舉扣除,而是應在捐贈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
不只是一般民眾,公司捐贈運動員支出,若符合規定也可列為費用,包括選手營養費、教
練指導費、課業輔導費、參賽旅費等,公司可在捐贈支出的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檢
附申請書、證明文件等,向教育部體育署申請核發捐贈證明,並在申報營所稅時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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