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商家盈餘 列營利所得申報
2022-05-06 00:46 經濟日報 / 記者 翁至威/台北報導
民眾申報個人股利所得時,可自行選擇要分開申報或採合併申報,但若是獨資資本主、合
夥事業合夥人,對於從經營事業取得的盈餘,應列入「營利所得」申報,不適用個人股利
所得二擇一課稅規定。
一般納稅人獲配國內股利所得,可自行選擇將其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按股利所得
8.5%計算可抵減稅額,且同一申報戶須合併加總,以8萬元為可扣減上限;或選擇按單一
稅率28%分開計稅、再與綜合所得稅合併報繳。
依稅法規定,獨資、合夥公司的所得,應併入資本主或合夥人的綜合所得總額中計算稅額
,不過近期國稅局發現,有部分獨資合夥人,誤將取得經營事業盈餘視為股利所得,導致
申報錯誤。
國稅局舉例,甲君獨資經營商號,是小規模營利事業,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其營利所得直接由稽徵機關依據查定營業稅銷售額,依規定純益率核算,並納入查詢所
得範圍。
甲君商號每月查定銷售額為3萬元,一年為36萬元,而純益率為6%,計算營利所得為
21,600元,但甲君誤以為這部分所得可適用股利所得規定,自行以8.5%計算抵減稅額
1,836元,以此抵減應納稅額,結果被國稅局發現而核定補稅。
國稅局表示,甲君商號是小規模營利事業,由於是採查定方式,屬查詢所得範圍;但若非
屬小規模營利事業,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的營利所得,將不會出現在國稅局提供的查詢所
得資料範圍,也就比較容易忽略。
在這種情況下,納稅人必須自行依據營所稅結算申報的投資人明細、分配盈餘表所分配的
盈餘,在辦理個人綜所稅申報時列為營利所得,同樣不能適用個人股利所得課稅方式。
國稅局呼籲,疫情持續升溫,納稅人可多加利用憑證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採網路或手機
報稅,避免群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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