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課徵證交稅 不能退還
2022-06-13 00:31 經濟日報/ 記者 翁至威/台北報導
買賣股票要課證券交易稅,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即使買賣雙方隨後「反悔」,決定取
消交易、解除買賣契約,原本已課徵的證交稅,不能要求國稅局退還。
中區國稅局表示,最近就有一件案例,甲公司出售未上市櫃股票給乙公司,並繳納證交稅
,結果下個月甲公司因故與乙公司協議,解除股票買賣合約,返還價金,並申請退還證交
稅,但國稅局回復,雙方已完成交易行為並繳稅,不同意退稅。甲公司不服氣,向財政部
提出訴願、台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都被駁回,又上訴到高等行政法院,主張原本擬交易
的股票,尚未背書交割給乙公司,表示尚未完成交易,法律上應撤銷原本處分,給予退稅
。
然而法院判決指出,交易稅在買賣契約簽訂時,就已構成課稅要件,當下就產生證交稅債
權,即使後續股票未移轉交付或雙方解約,不影響原先證交稅課徵,甲公司在高等行政法
院仍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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