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業發票 結算時開立
2022-06-09 23:35 經濟日報/ 記者 翁至威/台北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到民眾檢舉餐飲業、零售業者未依規定開發票,漏報銷
售額,國稅局提醒,依《營業稅法》52條規定,漏開發票、短開銷售額,在法定申報期前
被查獲,除補稅外,最高可處罰100萬元,且一年內被查獲三次,並將停止其營業。
根據「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餐飲業應在結算時開立發票,買賣業多數以發
貨或收款時開立,除非另有約定須買受人承認才生效時,才是以買受人承認為開立發票期
限。
國稅局指出,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中有明確規定各業別時限,例如農林、畜牧、水
產業等,都比照買賣業;包作業則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間;印刷業是以交件時
為限,但交件前已收金額部分,則要先行開立。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請消費
者購物消費養成索取統一發票良好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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