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組織改獨資 應重新申請登記
2022-06-14 05:27 經濟日報/ 記者 翁至威/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合夥組織若因有人退夥,導致合夥人只剩一位,此時若要改以獨
資繼續經營,應先註銷合夥組織,並辦妥當期決算及清算,將合夥組織結束後,再另以獨
資方式重新申請設立登記。
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詢問,原合夥經營的商號在合夥人退夥後,能否「原地變
更」,申請改為獨資組織經營?國稅局回應,不能直接改為獨資商號。
國稅局指出,民法規定,合夥是指兩人以上互約出資,經營共同事業的契約,因此合夥組
織至少要有兩人以上的合夥人,才能成立及存續,若合夥人僅剩一人,合夥存續要件欠缺
,就應該解散,辨理註銷登記,並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後續
若要改獨資經營,就要重新申請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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