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的法律/留意房地合一稅的豁免條款
2022-07-18 00:31 經濟日報/ 洪銘鴻
房地合一稅制自2016年上路,繼承不動產的稅負成本值得關注,若同時繼承高額房貸,發
生非自願性須出售不動產的情況,納稅人仍有兩大解方,可以好好運用。
實務上曾發生一位年輕男性因故早逝,留下市值約4,000萬元的房子,由於男子未婚,該
不動產由父母繼承,仍有2,000萬元房貸,若父母因無法承擔貸款而選擇變賣,因屬適用
房地合一案件,父母在繼承登記後兩年內就出售,併計繼承前持有時間,適用稅率可能落
在高達35%。
假設繼承時公告現值為1,000萬元,以此為取得成本,出售時價值假設為4,500萬元,簡單
計算房地合一稅,需繳納高達1,225萬元〔(4,500萬元-1,000萬元)×35%〕,整體來看
,房地合一稅負成本、當初購買不動產付出的自備款、銀行貸款等等,從前述案例可能會
發現,出售這筆不動產反而是賠錢。
這類非自願性出售不動產的案例,對納稅人而言可說是極不公平,所幸財政部已觀察到這
種情況,接連有兩大解方,可提供給納稅人運用。
首先,財政部在2021年6月11日公告,針對這種「因繼承被繼承人所遺以該房屋、土地為
擔保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之未償債務、因無足夠資力償還該未償債務之本金及利息,致出
售該房屋、土地者」,出售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的不動產,可適用20%稅率課稅。
其次,財政部在2020年7月也發布解釋令,針對貸款餘額超過房地現值部分,視為「額外
負擔」,可自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減輕稅務負擔。
前述案例來看,父母繼承取得的不動產,公告現值或評定現值僅1,000萬元,而貸款卻有
2,000萬元,繼承取得的價值,以不動產公告現值或評定現值來看,遠低於所繼承且實際
負擔償還的房貸金額,將可適用財政部解釋令,避免變賣不動產還賠錢的情況發生。
不過,該解釋令並非適用所有繼承取得不動產案例中。若被繼承人的不動產在繼承時,已
經清償貸款,繼承人繼承房子後又馬上出售,則仍會面臨35%或45%的房地合一稅。
目前房地合一稅制是以2016年做為新舊制分水嶺,如果父母親的不動產登記是在2016年前
取得,繼承發生後,繼承人再出售不動產,若該不動產在繼承前、後均自住,可在新舊制
中擇優申報。
若選擇舊制,由於土地出售不課所得稅,僅房屋需計稅,若房屋價值占整個不動產比例不
高,則發生高額稅負的機率不高,可免除房地合一稅困擾;但若父母是在2016年後取得不
動產,則繼承發生後,繼承人出售不動產就必須受到新制規範,從前述案例可發現,房地
合一新制之下,未來若考慮由小孩繼承不動產,且小孩繼承取得後非以自住為前提,並在
短期內出售,將面臨高額房地合一稅,父母進行不動產傳承規畫時,應留意稅負成本。
(本文由KPMG安侯建業家族稅務辦公室主持會計師口述,記者翁至威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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