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企業未分配盈餘投抵 有眉角

作者: haiduc (小火柴)   2022-08-16 13:43:57
企業未分配盈餘投抵 有眉角
2022-08-16 00:56 經濟日報/ 記者 陳姿穎/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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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產業創新、提升競爭力,營利事業以未分配盈餘從事實質投資,可適用《產業創新
條例》租稅優惠。報系資料照
為促進產業創新、提升競爭力,營利事業以未分配盈餘從事實質投資,可適用《產業創新
條例》租稅優惠,KPMG安侯建業昨(15)日列出,企業對於投資日常見的四種認定時點,
分別為一,購買建築物時,以完成所有權登記日期為準;二,自行或委託他人興建建築物
,以建設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三,購置軟硬體設備,以交貨日為準;四,購
置技術,以取得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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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MG安侯建業台灣所稅務投資部洪銘鴻會計師表示,根據產創條例規定,若公司或有限合
夥事因為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在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投資自行生
產或營業用的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在新台幣100萬元以上,則投資
金額可以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因為實質投資的投資日及投資金額支付日期皆須符合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的規定
,而依據的投資項目,認定的投資日不一定相同,洪銘鴻提醒,常見的投資項目有建築、
設備、技術等,企業必須清楚投資日的認定。
如果企業投資不動產,且屬於向他人購買建築物時,要以完成所有權登記日期為投資日;
無須辦理所有權登記者,以受領日期為準,另外,如果企業自行或委託他人興建建築物,
則以建設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投資日;無須核發使用執照者,以建築相關證明文
件載明的完工日期為主。
而在設備和技術投資項目,因為不屬於不動產,沒有產權登記的問題,因此投資日的認定
則以交貨、取得日為準。
洪銘鴻表示,假設A公司在109年度(2020年)的盈餘為1,000萬元,將其中600萬元在2021
年投資並取得新設備,則600萬元的未分配盈餘轉投資,符合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
內的規定,因此不會被加徵5%營所稅。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6539650?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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