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額補貼旅遊 併計員工所得
2022-08-31 00:09 經濟日報/ 記者 陳姿穎/台北報導
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的國內、外旅遊所支付的費用,不論是
否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均免視為員工所得,但如果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
員工旅遊,則應併計該等員工所得課稅。
國稅局官員指出,企業如果制定標準,只有特定員工才能參加的旅遊,例如達一定服務年
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的員工才可參加的旅遊,或是企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
且以現金定額補貼員工旅遊,也要認屬該員工應列報綜合所得稅的其他所得,由職工福利
委員會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報免扣繳憑單。
另外,如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由企業負擔時,或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的營利事
業,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的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
所得扣繳所得稅。
台北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等組織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要留意如果有應視為員工
的其他所得或薪資所得的情形,扣繳單位應依規定申報扣繳憑單。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6576313?from=udn-catelistnews_ch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