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未分配盈餘投抵 管制三年

作者: haiduc (小火柴)   2022-10-04 09:07:48
未分配盈餘投抵 管制三年
2022-10-03 23:30 經濟日報/ 記者 翁至威/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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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盈餘用於軟硬體設備等實質投資,符合條件可享租稅優惠。報系資料照
未分配盈餘用於軟硬體設備等實質投資,符合條件可享租稅優惠。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
,適用這項優惠,會針對實質投資項目管制三年,若管制期間將投資項目轉售或變更用途
,將會被要求加計利息補稅。
《產業創新條例》規定,企業自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稅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
需,在當年度盈餘發生次年起三年內,以盈餘實質投資達100萬元以上者,投資金額可在
申報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列為減除項目。國稅局表示,企業申報實質投資列報未分配盈
餘減除項目,在三年管制期間內不得將實質投資項目轉借、轉售、出租、退貨或變更原使
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
國稅局表示,所謂三年管制期間的計算,在法定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申報者,是自未分配
盈餘申報期間屆滿次日起算三年;在法定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後辦理更正申報者,則是申
請更正重新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次日起算三年。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申報108年度營所稅、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在2020年6月30日申報,
將已完成實質投資120萬元,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列管三年期間為2020年7月1日至2023
年6月30日。若甲公司是在2021年10月1日完成實質投資,在2021年10月5日將已完成實質
投資120萬元,列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申請退還溢繳稅額,其列管三年期間則為
2021年10月6日至2024年10月5日。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在管制三年期間內,將實質投資項目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
產或營業使用,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減除或退還的稅款,並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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