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的法律/醫師受聘 不能列報執業所得
2022-10-24 00:22 經濟日報/ 宋秀玲
近來發生連鎖知名診所逃漏稅事件,負責人和受僱醫師以合約方式約定,讓受僱醫師以職
業所得方式申報,藉此減少診所需要繳納的所得稅額,而受僱醫師申報時,也可以依照職
業所得扣繳稅率。不過,依《所得稅法》規定,醫師受醫療院所聘僱,從事醫療業務,如
果不是合夥關係,不負盈虧風險,且依照看診比率領取薪資時,醫師得到的費用就屬於所
得中的「薪資所得」,不能報為執業所得,否則將遭補稅處罰。
這起案子是全國連鎖知名診所遭聯合調查,負責人先前因逃漏稅,遭法院依違反《稅捐稽
徵法》重判刑責。事發後,各區國稅局和檢調單位陸續聯合調查診所員工的所得稅申報是
否有誤,果真發現受僱於診所的某甲醫師綜合所得稅申報發現異狀,診所負責人找多位醫
師作為人頭,與醫師訂立「申報比例」,由醫師來分擔執業盈餘,但經過國稅局認定後並
不符合「共同出資條件」,認定醫師所得應列為「薪資」而非執業所得。
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兩人以上醫師共同出資,以聯合執業模式經營診所,共
同負擔盈虧風險與執行業務的成本及必要費用,且診所申請設立登記的負責醫師與其他執
業醫師不具僱傭關係時,該執業醫師依聯合執業合約分配取得的盈餘,屬執行業務所得。
不過,若執業醫師是受僱於醫療院所從事醫療業務,並無負擔成本與必要費用,也未承擔
盈虧風險,所獲取的報酬,屬於薪資所得。因此醫師如果無聯合執業的事實,應正確申報
所得類別為薪資所得,以免因短漏報所得遭補稅處罰,還可能牽涉刑事責任。
另外,執業醫師每年5月申報所得時,若屬於個人執業,在申報時要檢附執行業務所得收
支報告表,包含損益計算表、收入明細表、 財產目錄、薪資調查表等;如果是聯合執業
的醫師,收支表則由代表人檢附,聯合執行業務者僅須檢附盈餘分配表,盈餘分配表須載
明聯合執業者姓名、身分證號、分配比例、盈餘分配數、扣繳稅款分配數。
而國稅局查核重點及查核方式,可以分為四種,包含實地訪查、資金流程查核、醫療費用
收據之勾稽有異常者或是遭到員工檢舉。遭稅局質疑的案例大多是職業醫師在年度所得低
,但銀行存款卻大幅增加,或是二等親內的親屬戶頭存款突然增加,容易被稅務機關抽查
。
一般來說,國稅局都會尊重執業醫師申報的方式,不會要求細察合夥醫師與診所之間的合
約內容,但如果診所有漏報收入等情況,就容易引起國稅局的關注,往後也會特別留意該
診所與職業醫師的申報情形,因此醫療院所應該建立良好帳務制度,在節稅規劃時要遵守
稅法規範。(本文由台北國稅局長宋秀玲口述,記者陳姿穎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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