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唱會免課娛樂稅?符合此要件 收門票仍免稅
2022-11-09 17:12 經濟日報/ 記者 陳姿穎/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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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處表示,學生團體會舉辦聖誕舞會、演唱會及電影欣賞等活動,如果有售票或收
取費用,應報繳娛樂稅;不過若符合「此要件」,可比照《娛樂稅法》規定免徵娛樂稅。
校園演唱會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邱瑞杰 攝影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歲末將至,有些學校的學生團體會舉辦聖誕舞會、演唱會及
電影欣賞等活動,如果有售票或收取費用,應報繳娛樂稅;不過若經學校證明,活動全部
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可比照《娛樂稅法》規定免徵娛樂稅。
稅捐稽徵處表示,舉辦電影欣賞、演唱會、相聲、音樂演奏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屬
於娛樂稅法課稅範圍,應依所收票價或收費額課徵娛樂稅。而代徵娛樂稅款保證人名義可
分為,一、舉辦人為學校、機關、團體,則保證人為學校、機關、團體的負責人;二、為
學生團體舉辦,則以學生團體的負責人為保證人。
不過根據財政部解釋令,學校核准設立的學生團體,經學校同意以校內生為對象,舉辦的
臨時性文康活動,並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可免徵娛樂稅。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提醒,學生團體如符合條件時,應在活動舉辦前,向所屬各分局先
行辦理娛樂稅徵免登記,以及票券驗印手續,並在活動舉辦後規定期限內,檢附學校出具
的收入證明文件,申請免徵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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