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團體活動收入有條件免徵娛樂稅
2022-11-09 23:49 經濟日報/ 記者 陳姿穎/台北報導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歲末將至,有些學校的學生團體會舉辦聖誕舞會、演唱會及
電影欣賞等活動,如果有售票或收取費用,應報繳娛樂稅;不過若經學校證明,活動全部
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可比照《娛樂稅法》規定免徵娛樂稅。
稅捐處表示,舉辦電影欣賞、演唱會、相聲、音樂演奏及舞會等活動,屬娛樂稅法課稅範
圍,應依所收票價或收費額課徵娛樂稅。代徵娛樂稅款保證人名義可分為,一、舉辦人為
學校、機關、團體,則保證人為學校、機關、團體負責人;二、學生團體舉辦,則以負責
人為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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