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車「舊換新」 折抵款須開發票
2022-11-22 00:18 經濟日報/ 記者 陳姿穎/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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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指出,依法規定,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公司
以物易物的行為屬於交換,但從稅法角度看屬於銷售的一種。本報系資料庫
台北國稅局表示,公司行號如果將營業載貨的卡車,以舊車折抵的方式購入新車時,「以
物易物」的價款屬於換入新車的代價,營利事業應以舊車折抵款開立統一發票給購入者,
並取得購入新車全額的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台北國稅局官員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簡稱營業稅法),將貨物
的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公司以物易物的行為屬於交換,但從
稅法角度看屬於銷售的一種。
因此,營業人購買新車,同時車商又估價回收舊車,並以舊車折抵新車部分價款,這類「
以舊換新」的模式,屬於以物換物的交換行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營業人以
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應在換出時,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另外,官員表示,依照營業稅法32條規定,營業人對於貨物或勞務的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因此營利事業開立發票時,要特別留意銷售額以及營業稅額的計算。
國稅局官員舉例,甲公司向乙公司購入新車時,以舊車抵價新台幣5萬元,折抵後實付45
萬元,因此甲公司等同以5萬元出售舊車,應依換出舊車抵價5萬元開立統一發票給乙公司
,上載銷售額4萬7,619元(5萬元÷(1+5%))以及營業稅額2,381元(5萬元-4萬7,619
元),並向乙公司取得新車統一發票全部價款50萬元,上載銷售額47萬6,190元及營業稅
額2萬3,810元後,再依營業稅法規定,申報銷項稅額及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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