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能家電退稅 列帳有眉角
2023-08-03 23:43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 /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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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本報系資料庫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購買新的電冰箱、冷暖氣機及除濕機等節能電器,符
合貨物稅條規定,取得退還減徵的貨物稅稅額,依財政部解釋令規定,實質上為購買該貨
物成本或費用減少,不屬於所得性質,營利事業應將該貨物稅的退稅款列為固定資產成本
或當年度費用減項。
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符合能源效率第一級或第二級的新電冰箱、新冷(暖)氣
機及新除濕機等節能電器時,可在發票或收據載明的購買日起六個月內,檢附相關資料向
國稅局申請退還貨物稅,但應注意列帳規定。
北區國稅局說明,依財政部解釋令規定,營利事業購買節能電器取得退還減徵的貨物稅稅
額,是購買成本或費用的減少,不屬所得性質,應列為該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的減
項。
另外,如果在購買次年度開始申請退還減徵的貨物稅稅額者,該退稅款應再申請時列為該
資產未折減餘額的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該貨物以費用列帳者,列
為申請年度的其他收入。
國稅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在2022年9月1日以新台幣1.5萬元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規定
的電冰箱一台,並帳列當年度費用,而甲公司在次(2023)年1月1日才向國稅局申請退還
貨物稅,取得貨物稅退稅款1,200元,應將該退稅款列為112年度的其他收入。
國稅局補充說明,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應自購買日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提出申請,如於
購買之次年度才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者,該貨物稅退稅款應於申請年度列為該固定資產未
折減餘額之減項,依稅法規定計算折舊;若該貨物於購買當年以費用列帳者,則貨物稅退
稅款應列為次年度之其他收入。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果購買節能家電,並取得貨物稅退稅款時,應將退稅款列為購置
成本的減項後提列折舊或列為其他收入,以免因虛增折舊費用或漏報其他收入而遭補稅處
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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