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營所稅盈虧互抵 有眉角

作者: haiduc (小火柴)   2023-08-10 11:16:56
營所稅盈虧互抵 有眉角
2023-08-09 23:16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 /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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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聯合報系資料庫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企業申報營所稅,適用盈虧互抵時,虧損年度若有不計入所得額
課稅的投資收益,虧損金額應先減除虧損年度的投資收益,剩餘的虧損餘額才能用來扣除

投資收益是否應先從虧損金額中減除,最有名的爭議案件是十餘年前的中鋼補稅案。
當時中鋼申報營所稅,適用盈虧互抵,但並未將轉投資收益先從虧損金額中扣除,導致被
國稅局補稅上億元,後來中鋼聲請大法官釋憲,但憲法法庭仍認定財政部有理。
財政部今年5月預告修正營所稅查核準則,配合憲法法庭判決,已納入相關函釋,提升至
查核準則層級。
高雄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曾在1977年發布解釋令,免計入公司所得額的投資收益,應先行
抵減核定虧損後,餘額才能從純益額中去扣除。
舉例來說,甲公司2021年營所稅結算申報案件,全年所得額300萬元,扣除前十年核定虧
損扣除額250萬元(為2020年虧損金額),申報所得額50萬元。
國稅局查核後發現,甲公司在2020年有200萬元的投資收益,應先自虧損金額中扣除,因
此虧損餘額剩下50萬元,甲公司只能盈虧互抵50萬元,核定課稅所得額應為250萬元,補
稅40萬元,並加計利息。
國稅局提醒,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若要適用所得稅法盈虧互抵,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
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才可適用前十
年虧損扣除。
若虧損年度有不計入所得額課稅的投資收益,虧損金額也應先減除虧損年度的投資收益,
扣除後的虧損餘額,再自純益額中扣除,以免多報前十年虧損扣除額,導致遭國稅局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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