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售保稅貨物 仍需開立發票
2023-08-15 00:34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 /台北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將保稅貨物銷售給其他營業人,雖該貨物仍放置於保稅倉
庫,未向海關申報進口至課稅區或其他保稅區,仍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應依規定
的營業稅稅率開立統一發票。除了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者或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其
他營業人供外銷者,適用零稅率外,應開立應稅或免稅統一發票。
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A營業人自國外進口貨物,以進口報關單申報保稅貨物進儲非自用
保稅倉庫之物流中心後,將保稅貨物所有權移轉與國內其他營業人,未向海關申報出倉。
因買賣雙方均非屬保稅區營業人,所以無法適用零稅率,經查獲應依規定開立應稅統一發
票卻未開立,除了經補徵營業稅額外,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
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規定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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