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企業分支機構要辦稅籍登記

作者: haiduc (小火柴)   2023-09-04 09:56:58
企業分支機構要辦稅籍登記
2023-09-04 00:00 經濟日報/ 記者楊文琪 /台北報導
https://reurl.cc/edv3LR
發票示意圖。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的總機構在各地成立分支機構或門市,應先辦妥稅籍登
記,並領用統一發票後再營業,不要圖一時之便,借用總機構所領用的統一發票,而使總
機構受罰。
高雄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的分支機構在未辦妥稅籍登記前之銷售,開立總機構領用的統
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由總機構申報銷售額及報繳營業稅,之後分支機構亦已辦妥稅籍登
記,並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及應納營業稅額,雖未有實質逃漏稅的情形,只是總機構
將其領用的統一發票借予分支機構使用,仍應依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將統一發票轉供他
人使用之規定處行為罰。
https://reurl.cc/A0n72Z
總分支機構間不得調借統一發票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
用,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得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
,得按次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高雄國稅局舉例說,甲公司總機構設於台北,於高雄成立A門市營業,指示該門市的稅籍
登記尚在申請中,為圖一時之便,銷售時先挪用總機構的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並由總機
構申報銷售額及報繳營業稅,之後A門市已辦妥稅籍登記並申請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
及應納營業稅額,只是總機構將其領用的統一發票轉供A門市使用的情形,經國稅局查獲
者,仍應依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處罰。
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如有不慎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之情形,於未經檢舉、未
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是免予處罰的。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7414098?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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