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房屋稅2.0來了 適用範圍及影響一次看

作者: haiduc (小火柴)   2023-09-11 11:30:09
房屋稅2.0來了 適用範圍及影響一次看
2023-09-09 15:09 聯合新聞網/會計研究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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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陳志愷】
政院院會日前通過房屋稅差別稅率 2.0案(又稱囤房稅 2.0),將於送交立法院審議後,
預計明(2024)年 7 月 1 日實施,後(2025)年5月課稅時適用。本次修正重點,主要
是依持有戶數提高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徵收率,同時降低租賃住宅與單一自住房屋稅徵收
率,藉以落實囤房稅制精神,兼具引導房屋有效利用之空屋稅本質。
現行房屋稅稅率 實際徵收率由地方政府訂定
現行房屋稅稅率之適用,係依房屋用 途採用差別比例稅率。房屋稅屬於地方稅,其稅收
亦歸屬課徵之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故除自住房屋(包括公益出租人出租使
用 ) 外,房屋稅條例係規定稅率區間的上下限,實際徵收率由房屋所在之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視當地實際情形訂定。
自住房屋
自住房屋之適用稅率為 1.2%,須符合房屋無出租,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
用,以及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 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之條件。而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指
依住宅法及內政部發布之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作業要點,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
資格,經房屋所在之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有效期間內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
本項房屋依據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頒訂之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另得依房屋課
稅現值之折減比率,減徵其房屋稅。例如,臺北市對於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
有 1 戶之單一自住房屋,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其房屋課稅現值得折減 50%(最高折
減額度以新臺幣 250 萬元為限),折減後之實質稅率為 0.6%。
由於房屋稅課徵屬於中央立法之事項,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透過折減房屋課稅現值比
率之方式減徵稅負,尚非房屋稅條例所授權,亦非地方稅法通則訂定之事項,如非屬基於
特定政策目的之特別法所定授權地方政府得予適當減免之情形,可能會有牴觸租稅法律主
義之疑慮。
非自住住家用房屋
前項房屋以外之其他住家用房屋,適用之稅率區間為 1.5%至 3.6%,房屋所在之直轄市
或縣(市)政府得依房屋所有人持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截至目前有依持有戶數訂定差別
稅率,以實施所稱之囤房稅者,為臺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新竹縣、
新竹市、宜蘭縣、屏東縣及連江縣;而考量建商興建房屋銷售之事業經營屬性,另會針對
建商持有待售房屋在房屋稅開始課徵日起一定年限內之情形,予以適用單一稅率,排除於
依持有戶數課徵囤房稅之範圍。茲將目前實施囤房稅地區之房屋稅徵收率訂定情形。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23.9月號】

https://www.accounting.org.tw/blktopic.aspx?b=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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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6877/742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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