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新聞中的法律/境外信託不是CFC避風港

作者: haiduc (小火柴)   2024-02-26 09:59:26
新聞中的法律/境外信託不是CFC避風港
2024-02-26 00:36 經濟日報/ 林志翔
「境外信託」向來是高資產人士進行家族企業與財富傳承規劃時,會加以運用的傳承工具
,而隨著我國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於2023年上路實施後,CFC制度對境外信託會產生
何等影響,亦是外界持續關注跟熱門討論的議題。
事實上,在現行CFC制度下,個人過去若透過境外信託架構安排,將其持有的境外低稅負
國家或地區(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權為信託財產(信託股權)轉移至受託人,該信託股
權仍可能會被認定為個人之CFC。惟境外信託架構在CFC制度下應如何課稅,對受託人及受
益人又是否產生影響,卻仍有諸多疑義待釐清。
針對外界反應的問題與建議,財政部乃公告修正《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
(「個人CFC辦法」),並頒布解釋函令(CFC信託課稅函釋) ,進一步釐清信託股權在
CFC制度下的課稅疑義。
「境外信託」因具有資產保護、反強制繼承權、協助家族企業永續控股等綜合優勢,對於
持有跨境財產與家族企業之高資產人士而言,境外信託架構設計在家族企業及財富傳承規
劃上勢必是一項重要課題。境外信託架構之組成,原則上包含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
信託契約等。
境外信託架構下,信託業者(受託人)通常並不會直接持有信託股權,而是在其下成立一
個附屬管理公司,由附屬管理公司持有委託人的信託股權。
例如甲君直接持有A公司100%股權,A公司應屬甲君之CFC。雖然甲君透過信託架構安排後
,將A公司股權全數移轉至乙信託公司持有之B附屬管理公司下,形式上甲君已無持有A公
司股份,A公司似應已不屬甲君之CFC,惟修正前個人CFC辦法已規定,受託人跟受益人亦
是甲君的關係人,因此甲君在計算信託架構下持有之股份時,應將乙信託公司持有的股份
也合併計入。
依據修正後之個人CFC辦法規定,信託關係下之關係人(包括關係企業及關係企業以外之
關係人)包含:個人與營利事業屬同一信託關係之委託人、受託人或受益人,且該信託關
係之信託財產為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但受託人為其所在租稅管轄區主管機關
許可之信託業者,該受託人視為非關係企業。以及與個人屬同一信託關係之委託人、受託
人或受益人,且該信託關係之信託財產為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者,其委託人、
受託人或受益人本人、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
個人CFC辦法修正後,在符合上列但書規定下,受託人(信託業者)將有機會可自關係人
範圍中排除。因此,若乙信託公司屬其所在租稅管轄區主管機關許可之信託業者,即可不
視為甲君之關係人,則乙信託公司持有之B附屬管理公司股權,應無須合併計入甲君或其
子女(乙君或丙君)在信託架構下持有之股權,B附屬管理公司應不被認定為甲君或其子
女(乙君或丙君)之CFC。
此外,與修正前之個人CFC辦法相比,除了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應互為關係人外,也
擴大範圍包含他們的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亦應特別加以留意。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服務部執業會計師林志翔口述,記者楊文琪採訪整理)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7791692?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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