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地震災戶延期或分期繳稅 申請方式、標準

作者: haiduc (小火柴)   2024-04-09 15:51:58
地震災戶延期或分期繳稅 申請方式、標準、期限一次看
2024-04-09 15:13 經濟日報/ 記者許如鎧 /台北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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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日花蓮發生芮氏規模7.2地震,造成災情,納稅人若因此造成財損,無法於規定繳納
期間內繳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圖/聯合報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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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日花蓮發生芮氏規模7.2地震,造成災情,納稅人若因此造成財損,無法於規定繳納
期間內繳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依據相關辦法,納稅人申請延期或分期方式及適用標準如下:
一、請填申請書、敘明無法繳清稅捐的原因,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的災害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收文的災害損
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影本。
(二)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
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受災戶的相關證明文件。
(三)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事由,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的相關證
明文件。
二、延期或分期標準:
(一)稅捐未達20萬元,得延期一至二個月或分二至三期。
(二)稅捐在20萬元以上,未達100萬元,得延期一至三個月或分二至六期。
(三)稅捐在100萬元以上,未達500萬元,得延期一至六個月或分二至12期。
(四)稅捐在500萬元以上,未達1,000萬元,得延期一至12個月或分二至24期。
(五)稅捐在1,000萬元以上,得延期一至12個月或分二至36期。
三、申請期限:應於規定繳納期限內提出申請,若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等事由,導致
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可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延
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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