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們大家好,小弟最近想要登記一間行號來做國外代購的業務
目前預計以代收轉付的形式開展,有下列幾個疑惑一直無法解答
想麻煩各位前輩們幫忙解惑,謝謝。
(1)
假設顧客希望從美國的購物網站中購買價值1,000美元的商品
商品購買後以顧客的名字寄到了位於美國的轉運倉庫 (收據上是顧客的名字)
接著由轉運倉庫直接寄給位在台灣的顧客,報關時由顧客負責EZWay等工作
上述流程是否符合代收轉付的規定呢?
(2)
購物時以及國際運輸時的收貨人名字皆為顧客的名字
但由於轉運倉庫使用的是我的帳號,因此運費收據會是我的名字
而且因為是美國的貨運公司,因此他們沒有提供發票
僅提供一張包含了我的身份證字號及貨運細節的收據
假設運費支出了1,000元新台幣,我是否也能主張這是代收轉付的行為呢?
(3)
根據上述情境,假設匯率1美元等於30元新台幣
信用卡跨國刷卡的手續費為總金額的1.5%
我總共支付了31,450元新台幣
30*1,000 = 30,000元新台幣 (商品本身)
30,000*1.5% = 450元新台幣 (刷卡手續費)
1,000元新台幣(國際運費)
但我只跟顧客收取31,000元新台幣
在這種情況下我是否不僅可以主張代收轉付不用開發票
還能申報營業損失450元新台幣呢?
(4)
在月底時信用卡公司回饋給我刷卡金額的2.2%,也就是660元新台幣
刷卡手續費與回饋金之間的差額210元新台幣是否算是我的營業收入呢?
亦或者660元新台幣都算是營業收入呢? 這部分是否需要報稅?
(回饋形式不是現金,而是可以折抵信用卡帳單的紅利點數,具有時效性)
(5)
購物的過程中我使用了回饋網站,透過網站下單購物,網站回饋10,000哩航空哩程給我
回饋的形式雖然是航空哩程,但這些哩程如果賣掉的話價值為5,000元新台幣
這一部分是否算是我的營業收入呢?
亦或者只需在將點數出售變現時才算是我的營業收入呢?
(6)
假設上述流程皆為代收轉付,所有金額是否都不算在營業額裡面呢?
也就是說,縱使我每月代收轉付了100萬元新台幣也不需要開發票給顧客?
出售航空哩程時因為公司的月營業額低於20萬元,因此亦不用開發票給顧客?
(7)
假設我改採用代購的方式完成上述交易,進口人為我司
總成本為31,000元 (商品本身+國際運費)
報關時需繳納31,000*0.05=1,550元新台幣的營業稅
如果我用售價32,550元新台幣賣給客人,我的發票就要繳1,627.5元新台幣
扣掉報關時已經繳納的1,550元新台幣,我還需額外繳納77.5元新台幣
但這個金額是由營業稅本身造成的,亦即營業稅本身又被課了一筆營業稅?
或者說我應該用31,000/0.95=32,632元新台幣出售才是正確算法呢?
(8)
假設我用50,000元新台幣出售上述商品,除了發票的2,500元新台幣以外
我是否需把獲利的1萬多元列入個人的所得中,然後另外課稅 (可能是5%或者12%)?
如果是這樣的話,是否在進口時直接高報商品價值,用50,000元 (含稅) 的金額進口
再用50,000元的售價賣出,這樣就沒有獲利的稅額了?
(9)
假設我改採用代購的形式完成上述交易,進口人為我司
此時可能會遇到運費不相符的狀況,不知這種狀況應該如何處理呢?
例如:
我上個禮拜進口了一批商品,報值300美元,我支付了轉運業者522.76美元
若依照現在的匯率來算的話,商品加上運費應該是26,688元新台幣
但進口時FedEx給的稅單上的營業稅稅基為14,091元新台幣
根據我個人的理解
300美元 = 9,731元新台幣
14,091 - 9,731 = 4,360元新台幣
差額4,360元新台幣是FedEx的實際運費 (或者說是轉運業者付給FedEx的價格)
此時我的實際支出跟進口稅單之間會出現12,597元新台幣的「利潤」
但實際上這並不存在
想請問遇到這種狀況時該如何主張實際成本是多少呢? 直接在EZWay選擇不相符?
以上,問題有點多,非常感謝各位前輩們抽空回答,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