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買賣未上市櫃股票 要稅

作者: haiduc (小火柴)   2024-04-29 08:11:13
買賣未上市櫃股票 要稅
2024-04-29 03:00 經濟日報/ 記者許如鎧 /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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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經濟日報提供
近來台股行情熱絡,除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外,許多投資人也會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私人間直接買賣未上市櫃股票,仍須繳納證交稅,並由買方在當
日代徵、次日繳納。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債券外
,應依法徵收證交稅。其中所指的「有價證券」,包含公司發行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
准得公開募銷的其他有價證券。
國稅局表示,買賣公司發行股票,是指買賣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經銀行簽證印製
發行的實體股票,或依《公司法》第161條之2規定,公司所發行的股份已洽證券集中保管
事業機構登錄的無實體股票,都屬於證券交易行為,應依規定徵收證交稅。
反之,若是買賣未經簽證發行股票,則不必繳納證交稅。
國稅局提醒,股票若由持有人直接出讓給受讓人(買受人),應由買方在交割當日依規定
稅率代徵,並於次日向國庫繳納證交稅。
國稅局舉例,王先生在今年4月2日出售甲公司股票1萬股給張小姐,並以每股20元成交,
如果甲公司股票是依公司法規定簽證發行的實體股票,或依公司法規定發行的無實體股票
,則甲公司股票為有價證券,屬於證交稅課徵範圍。
在這種情況下,買方張小姐應在買賣交割當日4月2日,代徵證交稅稅額600元(即每股成
交價格20元x成交股數1萬股x稅率千分之3),並在次日(4月3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國稅局提醒,私人間直接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時,應先向被投資公司確認,若該公司股
票是依《公司法》第161條之2或第162條規定發行者,則為證交稅課稅範圍,買方應在買
賣交割當日代徵證交稅,並於次日向國庫繳納稅款。
此外官員提醒,除了證交稅外,在所得稅方面,目前證所稅停徵,但若是屬於「轉讓出資
額」,則屬於財產交易所得,而非證券交易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額中申報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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