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租車支出 五樣態不得扣抵

作者: haiduc (小火柴)   2024-06-13 10:19:03
租車支出 五樣態不得扣抵
2024-06-13 00:46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 /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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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車支出,五樣態不得扣抵。示意圖。記者羅紹平/攝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承租九人座以下的乘人小客車,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
,若有五種樣態,可能會被國稅局視為分期付款買賣,這種情況下,支付的營業稅進項稅
額將不可扣抵銷項稅額。
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若以購買方式取得小客車,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
定,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若以租賃方式向租賃公司承租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則要進一步判斷,租約中所訂條款內
容及經濟實質,是否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若屬於分期付款買賣,就比照一般買賣案件,
進項不能抵銷項。
國稅局表示,根據財政部解釋,會被視同分期買賣的案件,共有五大樣態。
首先,若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會移轉給承租人;第二,承租人在租賃期間,
可選擇購買租賃車輛,且價格明顯低於公允價值;第三,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的
四分之三。
第四,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90%;第五,其他足以證明租
賃車輛已移轉附屬在該車輛所有權所有的風險與報酬等情況,都屬於分期付款買賣性質,
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可扣抵銷項稅額。
舉例來說,甲公司每月支付租金4萬元,向乙公司承租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一輛,租賃期
間三年,租期屆滿後無條件移轉給甲公司,這種交易實質上就屬於分期付款買賣,甲公司
每月所支付的進項稅額2,000元,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如申報營業稅時已申報租車租金進項憑證,但發現屬於分期付款買賣
性質,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8027062?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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