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結餘逾50萬 編使用計畫
2024-09-22 23:45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 /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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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示意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時,應
注意免稅標準規定,若未能依規定執行完畢,最遲應在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次日起算三個
月內,檢附相關資料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
年度將屆,各機關團體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若低於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
入60%,且當年度結餘款超過50萬元時,必須針對相關結餘款編列使用計畫,報經主管機
關查明同意。
國稅局指出,機關團體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應包含使用年度、金額、計畫名稱及支出內容
,使用期間以次年度起算四年內為限,使用計畫內容應符合章程所載設立目的或宗旨。完
成程序者,當年度結餘款才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
定,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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