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rianing (另一種生活)
2016-05-06 16:45:54在我國的《刑法》規定中,警察若是為了執勤而開槍射擊嫌犯,
可主張下列何種原因而不會加以用刑罰處分?
(A)依法令的行為 (B)業務上的正當行為 (C)正當防衛行為 (D)緊急避難行為。
警察為了執勤而開槍...
請問:A or B 都可嗎?!理由是?!
請高手老師指點,謝謝!
「中華民國」是國民黨開的,國民黨說有罪就有罪,台灣人沒得選擇。
這不就是個教學版嗎?回答這種分化的答案,你覺得合適?真不曉得你書唸到哪去了,爭對錯不要緊,扯這種東西你零分
A,B的必須面臨到"現時上不法侵害",簡單點說是,業務上警察業務上並沒有規定可以打死人.....
作者:
chggen (【修養與智慧】)
2016-05-11 22:03:00您好,是'B'警察執勤使用槍枝是業務範圍,但可能會有使用過當的問題。所以在選擇B之後,阻卻違法。要在探討是否有使用過當的問題。阻卻違法事由與防衛過當必須分開來討論依情況而論:如果當時嫌犯對警察施以「現在不法之侵害」可以使用正當防衛來阻卻違法。案例就會變得很單純
ch大...警察使用槍支似乎不是屬於該警察之業務範圍。再者,警察佩槍是經由法令所許可用之,其業務範圍不為用槍。另外題目上,依您的論點,似乎c也可選?警械使用條例。刑法三階層論用在這邊似乎不太恰當?題旨並未說明所謂侵害與否,依題旨所述似乎選擇a較為正確。警察不會每天開槍,開槍時機依照法令上之限制。
作者: alexshih85 (alexwade) 2016-06-07 03:45:00
B業務上正當行為 執勤時有必要當然可以開槍 不然幹嘛配槍當然如果有現在不法侵害也可以主張正當防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