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k21637 (SmallFu)》之銘言:
: 如題
: 1.現在勞基法有無規定試用期明確規範?
: 2.原單位試用期間無異常,卻因為其他部門有缺
: 而無協商直接調換部門,是否違反規定?
: 3.即使轉換部門後,試用期間是否重新計算?
: 4.掉其他單位沒有重新計算,試用期間到期,被認不適用
: ,該怎麼辦?
: 希望版友能給個建議或回覆
: 若有其他建議私訊也可以
: 謝謝
關於試用期的部分
目前勞基法沒有「試用期」這種規定,但是公司會用「定期勞動契約」來規避。
也就是先跟你簽X個月定期勞動契約(甚至有的用一個月一個月簽),等過了
試用期後才變成「不定期契約」。
所以根據這個方法,比較沒良心的公司應該可以一直說你還在「試用期」
(也就是說一直用「定期契約」來規避)
職務調動請看勞基法,有五項原則要遵守
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
2.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3.對勞工薪資及其勞動條件,未做不利之變更
4.調動後的工作,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5.調動工作地點過遠者,雇主應予以必要的協助
5項都要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