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勞資雇主試用期規定

作者: dalconan (寒江雪)   2016-03-15 00:08:00
※ 引述《pk21637 (SmallFu)》之銘言:
: 如題
: 1.現在勞基法有無規定試用期明確規範?
: 2.原單位試用期間無異常,卻因為其他部門有缺
: 而無協商直接調換部門,是否違反規定?
: 3.即使轉換部門後,試用期間是否重新計算?
: 4.掉其他單位沒有重新計算,試用期間到期,被認不適用
: ,該怎麼辦?
: 希望版友能給個建議或回覆
: 若有其他建議私訊也可以
: 謝謝
關於試用期的部分
目前勞基法沒有「試用期」這種規定,但是公司會用「定期勞動契約」來規避。
也就是先跟你簽X個月定期勞動契約(甚至有的用一個月一個月簽),等過了
試用期後才變成「不定期契約」。
所以根據這個方法,比較沒良心的公司應該可以一直說你還在「試用期」
(也就是說一直用「定期契約」來規避)
職務調動請看勞基法,有五項原則要遵守
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
2.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3.對勞工薪資及其勞動條件,未做不利之變更
4.調動後的工作,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5.調動工作地點過遠者,雇主應予以必要的協助
5項都要符合
作者: inurry (等待)   2016-03-15 00:48:00
有良心的企業在定期契約會註明期滿後該即轉正職說實在的,企業也怕用米蟲。才會鑽漏洞
作者: cityhunter04 (無聊的乖小孩 )   2016-03-15 01:51:00
樓上最後一句就不適合了!公司招聘人是有過程的,你找錯人是你的錯!直接資遣就好,怎麼可以用試用期來規避這責任!這些事在歐美國家根本是天方夜譚
作者: chucklee (..)   2016-03-15 09:28:00
實務上法院承認試用期的特別約定效力 但試用期不能過長目前的認定是不能超過六個月至於使用定期契約 因為勞基法第9條第2項第2款有規定前後勞動契約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視為不定期契約 用這招也只能弄出3個月試用期因試用期約定基本上以合約為準 合約沒有說換部門重算個人認為基本上不重算 除非公司可以取得你同意如果到期不適用 可以要求公司說明不適用理由另外就是回頭去看調職是否符合調動五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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