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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無人機營運之共同規範 (A?NPA 2015-10) 提出33項建議﹞
無人機到底是商機或是危機?
2016年將是無人機商機起飛的關鍵一年,
無人機運用的範圍超乎想像,例如:娛樂、網通、救災、物聯網、工業自動化、國土安全
等應用。同時,基於思考到「增加人類福祉、解決人力短缺」議題,使無人機用途的延伸
與運用更顯重要性。但是目前,在無人機的轉換成商機之前,確實需考量其飛行安全性與
隱私性對人類可能產生的影響,以致各國無不加緊腳步訂定法律規範,使未來的天空不致
因隨著無人機的升空而佈滿危機。
歐盟提出無人機營運之共同規範 (A-NPA 2015-10)
2012年,由歐盟多個組織和專家組成歐洲無人機領導小組(ERSG),
以制定民用無人機融入歐洲航空系統的路線圖(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Systems
Roadmap)。2013年6月,ERSG將路線圖提交歐盟委員會,
闡述為實現民用無人機安全融入歐洲航空系統需要考慮的問題及解決問題步驟。
該路線圖分為4個時間區段完成,分別是2013年、2018年,2023年和2028年。
歐盟為了統一會員國之間無人機相關管理辦法,
歐盟委員會指示歐洲航空安全局 (European Aviation Safety Agency, EASA)負責相關提
案,以下為EASA於2015年12月時提出的〈歐盟操作無人機的共同規範提議〉
Proposal to create common rules for operating drones in Europe
(A-NPA 2015-10),將無人機監管的規則依據性能和風險區分成三類,
並提出33項建議以利制定歐盟國家間共同的安全準則。
EASA對無人機監管的規則依據性能和風險,區分成三類:
(1)開放類Open(低風險):
針對風險非常低的無人機運行類型,
不論是民用或商用皆無需通過航空監管部門的審理,
也無針對運營商和飛行員的資質要求。
該類無人機的安全性是僅須通過運行限制、符合行業標準、保證對某些功能的最低要求及
運行規則。該類別由警方監管。(重量25公斤以下,可視範圍且離人與地面150公尺安全距
離內飛行,並與其他領空的使用者分開。)
(2)特定類Specific(中等風險):
針對特定類型的無人機運作活動具有一定的風險者,
需要通過額外的限制或通過對設備和人員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來控制風險。
該類型由成員國民航當局(NAA)授權,可設立一個認證機構協助經營者來進行風險評估。
(這類無人機的設備、零件及功能須各自取得認證通過,例如「偵測及閃避裝備」等。)
(3)審定類Certified(高風險):
針對無人機運行的風險上升到類似於正常載人航空器運營的風險水平,
將被歸類在審定類。基本上,該類無人機運行將視同載人機,所以適航審定政策基本是一
致的,需要取得多個批准。該類別的要求與載人飛機適航管理相同。由NAA和EASA監管。
針對A-NPA 2015-10共同規範 提出33項建議
原文內有詳列33項 中英對照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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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問,台灣的無人機法規呢? 嘿嘿 立委諸公們有記得這件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