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請假期間可以資遣員工嗎?

作者: Ferrara (紅燒冰淇淋)   2016-08-17 11:37:32
※ 引述《wisdom ()》之銘言:
: 先討論法律
: 雇主要解雇勞工時,必須要有合法的理由
: 以勞基法而言,合法資遣勞工必須是以下理由之一
: 1、歇業或轉讓時。
: 2、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 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 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 5、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者。
: 前四點都是公司本身營運的問題,第五點就是俗稱的不適任
: 我先假設原po的公司沒有前四點的狀況,於是能資遣員工的唯一理由就是不適任這點
: 針對原po是否不適任,我沒辦法提出什麼看法
: 不過原po似乎認為雇主資遣你的理由是連續病假?
: 針對請假規定來說
: 勞基法內對病假的規定是這樣的
: 1.未住院者,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
: 2.住院者,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 3.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 4.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
: 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 我也先假定原po不是因公傷請假,也沒得癌症
: 那麼根據病假規定1 & 2,如果原po今年總共病假天數還沒超過30天。
: 雇主就不能以這點為理由認定你不適任。
: 換言之,如果你算一算一年內未住院的病假天數破30天的話。
: 那麼雇主主張員工不適任就站得住腳。
: 這裡提醒一點,所謂一年內,是指去年8/16一直到現在(2016/8/16)為止
: 不是2016/1/1~2016/8/16(今天)
: 再換言之,如果你近一年來的病假天數沒超過30天,那麼雇主以不適任為由資遣你
: 就必須另有充份的理由
: 所以撇除病假問題,你認為你針對這份工作適任嗎?
: 公司是否有約談過討論你的工作狀況? (這點是很重要的參考依據)
: 如果公司從來沒有跟你討論過你工作表現不佳,甚至前幾年給的考績也在水準以上
: 那麼你的確可以提出爭議,主張你並沒有不適任的狀況
^^^^^^^^^^^^^^^^^^^^^^^^^^^^^^^^^^^^^^^^^^^^^^^^^^^^^
小弟想針對工作情況的認定做請教
一般主管如果看你不爽
你做得再操再累再完善 考績通常還是很不好看
另外提到工作狀況約談
如果主管有心雞蛋挑骨頭
就算你只是多用了一張影印紙 主管也是可以約談你
這部分的認定"非常主觀"
通常實務上 如果真的打到民事訴訟的話
這部分會怎麼處理呢??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