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問一下
假設我是受雇了
我同時去應徵三間有競業禁止規定的行業
因為三間一起 我三間同時被解雇
三間一起敬業禁止
基本薪資*3 那部就削海了
※ 引述《uf (最輕的擁抱)》之銘言:
: 因為從行號轉成立公司
: 所以上網找一些比較正式的文件
: 找到這份"員工保密與競業禁止合約"
: http://ppt.cc/lOwi
: 不太懂請問一下裡面
: 第13條、第14條
: 第十三條 離職期間競業禁止
: 乙方自甲方公司離職起二年期間內,除經甲方同意,不得從事與
: 甲方公司相同性質或類型之工作。惟於乙方受競業禁止約定而無
: 從事任何工作期間,甲方應依勞工局所規定之每月最低薪資,貼
: 補乙方生活。
: 第十四條 違反離職競業禁止之損害賠償
: 乙方違反前一條之規定者如經甲方以書面通知停止其行為而仍未
: 改正時,乙方除應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害外,並應另行支付甲
: 方新台幣五十萬做為懲罰性違約金。甲方未依前一條規定補貼乙
: 方生活費達一個月者,除應補給所積欠之補貼金外,視為甲方同
: 意乙方得不受前一條離職競業禁止之限制。
: 第13條的簡單意思是不是說,如果他(員工)因為離職後受竸業禁
: 止條約限制而找不到工作時,我(公司)要補貼他兩年期間的最低
: 薪資
: = =???
: 第14條寫
: 我沒補貼他達一個月的薪水的時候,我需要補給他之外,
: 然後我可以同意他可以去做相關產業?
: 不好意思我理解能力不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