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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POLOUS: 鼻子摸著 依法處理 10/17 11:53
推 ben316316f: 七天「鑑賞期」 產品做透明包裝 並且在外包裝標示拆封 10/17 12:29
→ ben316316f: 後不給退 若消費者堅持要退的話就依照民法要求恢復原 10/17 12:29
→ ben316316f: 狀或是酌收恢復原狀處理費 但是運費還是得全退 10/17 12:29
這也太絕了XD
※ 編輯: redhorse (1.171.145.243), 10/17/2016 12:31:44
推 a9301040: 樓上說的合法喔 10/17 12:40
→ NaoGaTsu: 二樓正解 10/17 13:36
推 louis5265: 之前我也有做網拍,沒遇過要退或要換的,是覺得蠻慶幸的 10/17 19:27
→ louis5265: 只是覺得這項相關的法律,希望能訂定更完善 10/17 19:28
→ louis5265: 例如某些食品或者某些理由 無法達成無條件退貨 10/17 19:32
推 flairest: 網路銷售本來就會遇到這一塊,習慣就好,澳客也是營業 10/17 21:21
→ flairest: 成本之一,依法行事,免得遇到瘋子,花錢了事把心思用 10/17 21:21
→ flairest: 在賺錢的地方上就好了,這種客戶不多,不必太在意 10/17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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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一下Louis5265大大的想法
其實法律已經有相關規定,參閱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二項:
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及同條第三項: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參考行政院的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
http://tinyurl.com/h8y68kv
以下產品不適用通訊交易解除權:
一、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 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七、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所以,只要把自己的產品努力往上面產品搭上邊就可以了!
(我常常用的是第六點)
建議可以直接把此條規定寫在退換貨條款上
給各位前輩先進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