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合作] 尋找批發商

作者: PeppermintC (.)   2016-10-20 15:51:09
蠻有趣的討論串,來亂入一下。
※ 引述《cava88 (Ca va?)》之銘言:
: 經友人跟原PO洽詢之後,
: 發現此人利用極度誇飾的手法,
: 招收所謂的批發商(先付四萬五學費),
: 批發商還要繳學費,這輩子第一次聽過....
首先我認為這裡有一個天大的誤會。
原PO-schuchu0625的標題寫得是"尋找批發商"
一般來說,大家會覺得她想要找得是"賣東西給她的批發商"
但是在原PO-schuchu0625的文章內文中,她想要找的是"批發代理商"
也就是"從她那邊批貨去賣的代理商"
然後,這個所謂的【批發代理商】有分兩種。
第一種是原PO-schuchu0625當平行進口大盤(迷你型?),找代理商跟她批貨。不用學費
第二種是原PO-schuchu0625進行創業教學,費用四萬五,
把各國的貨源(多嗎?)跟粉絲團經營都教給有意願獨立創業的人,學會了自己去批貨。
剛好很多所謂的詐欺都有一個特色: 【沒賺到錢就先繳錢】。
因此,CAVA友人應該就是從這裡產生了懷疑,認為原PO-schuchu0625有詐欺的嫌疑
而CAVA對這個嫌疑的疑惑愈來愈大的主因,就是【營業額究竟有沒有破萬】
: 其本業經營的狀況完全與其宣稱的營業額每日破萬完全不符,
: 有圖有真相,請各位版友務必小心,
: 個人最討厭做生意不正直又沒有誠信的人,
: 發現這樣的行為,絕對要公開,以免大家誤信!!
: http://i.imgur.com/JEGz6l5.jpg
: 原PO的蝦皮賣場,
: https://shopee.tw/shop/1888342/?tab=product
: 還有FB
我也不知道真相如何(是否營業額有破萬),
但是因為這個CASE很有趣,我查了一下
以下是我調查與觀察的過程分享。
一、這裡只有單純蝦皮的資料,沒有臉書的銷售資料。
二、臉書有一萬多粉絲,相當於每篇文章PO出去有三、五百左右的廣告效應。
三、以原PO-schuchu0625的資料來查詢,可以查到四個不同的臉書,
其中有三個經營了不同品牌的系列商品(包含這個系列文提到的首飾精品)
四、臉書上推廣【創業教學】四萬五,應該也包括在營業額裡面。
五、萬一她真的有幾個【批發代理商】,那麼由她所提供的貨源,都算在營業額
六、她創業教學出去的學生真的都會跨國去叫貨嗎?還是會麻煩原PO來代理呢?
如果由原PO代理,哪怕原PO只收個5%的手續費之類的,那也都算在營業額裡面
: https://www.facebook.com/ch.addition/shop/?rid=979721678752863&rt=9
: FB每天都PO一些重複的照片來洗版,看能不能釣到一些魚來吃。
其實賣首飾的人,每天怎麼PO,當然都只能PO一些首飾的照片。
就好像經營寵物旅館的大大,也一定是PO寵物們的照片、影片。
賣海鮮的人也是每天叫喊著:【今天的海鮮又鮮又美又好吃】
所謂生活,所謂做生意,本來就是每天重複著95%同樣的工作。
偶而(真的進了新貨)才做一些變化。
這篇文章的意思是,或許原PO用了一些話術,
(日收破萬怎麼客觀認定,然後狀態的持續時間多長? 是否構成嚴重違背事實? )
但是原PO所經營的網路拍賣的成果,或許並沒有那麼不堪。
而創業教學四萬五,這個價碼真的是見仁見智。
指稱這樣的價碼太貴,因此,非使用詐欺手段不能使消費者上門消費,
這樣的指控力稍嫌不足。
以上是我的調查、觀察過程與分享,真相我當然不知道,
總之,有待在法院所呈現的證據來說話。(而我們恐怕永遠也不會知道)
大概是這樣的意思。
作者: schuchu625 (舒舒)   2016-10-20 15:57:00
您好,我的學員都是自己叫貨,所以完全沒有抽,這邊也有對話記錄,所有證據我都給了警方,謝謝你關心與指教,但也麻煩可以告一段落了,況且我真的不需要跟各位交代,目前所有文章我都會備份!謝謝你!http://i.imgur.com/fXez08F.jpg也麻煩各位別再亂入,因為以先生提到那幾點,今天早上確實都以那幾點為證據給警方,所有各位的指教關心,我都會放在心理,謝謝你們!
作者: PeppermintC (.)   2016-10-20 15:59:00
我是在幫你講話,不是在"指教"你.. (嘆氣
作者: kornkorn78 (阿強)   2016-10-20 16:00:00
我比較好奇都資訊爆炸時代了怎麼還會有人繳學費學批發@
作者: redhorse ( 小小草民)   2016-10-20 16:01:00
XD
作者: schuchu625 (舒舒)   2016-10-20 16:02:00
P大我知道,不然你不會說最後一段,謝謝你...K大,其實我在教學,都會讓學員賺錢我才會放手,不然我都是以小幫手身分幫學員回客人,不然我學員怎那麼挺我,但可能我很像詐騙吧T_Thttp://i.imgur.com/dzu4mVm.jpghttp://i.imgur.com/0Pqxb6h.jpg謝謝這個版的人,懷疑我的也好,維護我的我真的很感謝!但一切我都給警方證據處理,如果可以再麻煩給我寧靜,謝謝你們!
作者: hh800315 (lonetime)   2016-10-20 16:26:00
應該是說學費就類似加盟或頂讓的技術轉讓費 的意思吧?
作者: schuchu625 (舒舒)   2016-10-20 16:37:00
嗯嗯,其實我的合約是寫網路供應商技術轉移,這邊我也有給警察看過每份正式合約,還有我把營業額印下來給他們,就針對那位先生問題,我都教給警方處理了!加上P大說的批發,我有時包八十組、超過一百組,包到半夜三點多... 更何況先生與我做任何簽約以及交涉動作,也沒跟我確認他的疑惑,就直接在網路上這樣說我....我真的才會馬上有動作,把證據都給警方...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10-20 16:58:00
警方調查到對方人別資料,就直接請律師自訴就好了,跳過檢察官直接起訴比較快
作者: NaoGaTsu (那歐卡茲)   2016-10-20 17:06:00
網路供應商技術轉移契約是以公司名義簽定還是個人名義?
作者: schuchu625 (舒舒)   2016-10-20 17:14:00
好的,謝謝建議!我不在做回覆囉!因為一回覆就會有更多問題,永遠回覆不完,也會涉及到我的隱私,我也說過這邊所有證據我都給警方了,我們在這邊討論也沒什麼意義,謝謝你們,謝謝各位關心!謝謝P大,我真的很感激你,初期我也失敗過,一個禮拜大概三張單,但是我一旦發表了更多資訊在網路上,一定會有更多問題,所以有請教律師,目前我們的證據都給警方了,也報案了,所以希望別有太多資訊在網路上,如果最後我真的站住腳,當然C大也要公開解釋道歉,這邊自然會洗清我的質疑,謝謝你的建議,我一定會放在心理,所以希望網路上可以告一段落,謝謝各位!
作者: raccoon0120 (上善若水)   2016-10-20 17:57:00
(不再回覆囉)
作者: POLOUS (莊哥)   2016-10-20 18:09:00
我不再回覆囉*100
作者: NaoGaTsu (那歐卡茲)   2016-10-20 18:25:00
老實說很多問題根本就不涉及隱私啊…我是不太明白為什麼不能公開明白回答就是了,例如肖像權的部分,有取得就是有取得,這不是很單純嗎?直截了當的回答也會對商譽有所加分呢。
作者: OD1109 (強棒高手)   2016-10-20 18:41:00
我覺得告不告是個人權利 成不成立才是問題
作者: LJY99 (黑框眼鏡)   2016-10-20 18:54:00
到底要回覆幾次啦,講n遍不回覆欸
作者: WESTONE (oreztsae。裏)   2016-10-20 19:38:00
現在在打法律前哨戰,以刑逼民,很常見的攻防
作者: raccoon0120 (上善若水)   2016-10-20 19:41:00
有沒有前輩可以分析一下cava的輸贏條件?
作者: WESTONE (oreztsae。裏)   2016-10-20 19:48:00
不要謾罵的話,要舉證那位輸面大,現在雙方都還在收集有利證據中,看誰自爆了
作者: www1025 (G)   2016-10-20 19:54:00
我是覺得連成立都有難度啦...
作者: WESTONE (oreztsae。裏)   2016-10-20 19:55:00
s大應該很懂不然就是有人下指導棋。贊同w大,所以s大才用以刑逼民的策略
作者: www1025 (G)   2016-10-20 20:18:00
偵查庭遇到脾氣比較不好的檢察官有機會被當庭訓斥XD
作者: lsp33 (LSP)   2016-10-20 20:21:00
現在與人為善 不會有點閱率 沒有回文就沒有漣漪所以有些人會一直說不回 可是還是回 這樣才會有點有時候有些粉絲團PO文 會安排自己人吵起來 就是這個道理反正我們搬板凳的 也變相增加了這些粉絲團的人氣
作者: www1025 (G)   2016-10-20 20:28:00
喔?還有這招?!安排人來吵架做戲吸引人氣滿高招的
作者: c1823akimo (甜蜜幸福的一坨屎)   2016-10-20 20:28:00
是人氣?還是?我覺得如果ㄧ開始不鬧大不回應,搞不好還是有人會信她但她這樣搞一搞......我覺得至少她不用想在這招到生意看看市面上有些企業、品牌、政府如何處理這種事情?
作者: cava88 (Ca va?)   2016-10-20 20:30:00
各位大大,我真的是看不下去才回文,正義需要你我共同維護
作者: c1823akimo (甜蜜幸福的一坨屎)   2016-10-20 20:31:00
有時候不聞不問,不鬧大,或神隱...也是方法因為網路資訊太快...台灣人又很健忘...不過這次我覺得...先不管對錯...但至少她搞壞了自己的生意,已經是不變的事實了拉板凳...看後續...
作者: lsp33 (LSP)   2016-10-20 20:42:00
其實她提供的那些服務 對門外漢來說 也不算太貴會自己做的會覺得很簡單 就是不會做的才會付那些錢糟了 我這樣回這一系列 會不會被潛水的板友打為一推一拉的拉方 也被當成莎庫拉了
作者: NaoGaTsu (那歐卡茲)   2016-10-20 20:44:00
樓上別怕,同樣的內容我回過了。
作者: book2381   2016-10-20 21:15:00
想學,但有誰能保証我學完後,一個月多賺個十萬就好~
作者: XXPLUS (隨緣等新車)   2016-10-20 21:25:00
那你的學費大概得繳個300萬
作者: NaoGaTsu (那歐卡茲)   2016-10-20 22:06:00
多個淨利10萬的話,學費300萬不貴。
作者: ben316316f (香檳)   2016-10-20 22:13:00
我也玩過兩個品牌吵架XDDD兩個品牌吵架會創造出兩個品牌的忠實粉絲順便擠壓其他品牌其實根本吵假的
作者: remarque (隨緣)   2016-10-20 22:44:00
最初的那篇寫的是"網拍經營了半年多,營業額每日破萬"這樣不能把其它零零種種收入的也灌進營業額內吧
作者: XtrEmeMasTeR (歪歪)   2016-10-20 23:48:00
系列文看下來最推這一篇 理性分析兼和事佬 拉板凳
作者: lingstar   2016-10-21 00:34:00
看對話只感覺:覺得自己各種委屈,好可憐,我要貼對話來洗刷冤屈嗚嗚
作者: ANANGON1 (氣息)   2016-10-21 00:34:00
坦白說,我不覺得會不起訴,原po只要能提出營業額的證據,反而很大的機會檢察官就是看證據辦事,還有法院才不會管原po有沒有繳稅的問題咧
作者: remarque (隨緣)   2016-10-21 00:48:00
其實只要拿出每日網拍營業額破萬的證據所有的質疑不攻自破....
作者: ABBOBO (阿寶)   2016-10-21 01:02:00
問題就是拿不出來
作者: ariadne (壞人)   2016-10-21 01:11:00
營業額證據拿自己記的不算 要拿報稅過的資料 法院又不笨所以沒報稅的盡量吹 到法院全現形 就算勝訴要算損害賠償也要拿報稅的證明有受到不實言論而減少 沒報稅就好笑了還有更好玩的就算告贏了 被告可以拿原告在法庭上提出的證據 向國稅局檢舉逃漏稅 本來被告手上是沒這些資料的 XD整個補稅加罰金算下來 搞不好原告損失的會比被告多 XD
作者: NaoGaTsu (那歐卡茲)   2016-10-21 02:09:00
樓上正解。
作者: gn00324893 (見人就是繳精)   2016-10-21 02:37:00
我就說她根本提油桶上陣阿 這種事本來就是自己理虧 台灣逃漏稅、鑽法規漏洞的風氣太盛了 隨便抓都一堆洞可以搞她 不摸摸鼻子刪文低調還在這邊戰 呵呵果然小女生就算她告贏了拿了那些錢 結果稅被查說不定還要倒賠 而且之後的收入都要扣稅 根本超虧
作者: MooNK (黯淡的光)   2016-10-21 02:48:00
大家都突破盲腸了!
作者: abdd123413 (班公司統編:24542075E︰)   2016-10-21 04:20:00
人家可是開名車拿名牌包欸 哪在乎這點小錢阿? 面子比較重要啦
作者: links1987101 (洛)   2016-10-21 08:32:00
那個手拿包沒多少錢…
作者: s961212055 (Jme)   2016-10-21 08:37:00
我很納悶為什麼要一直貼出對話@@這些對話根本沒有什麼說服力啊?
作者: ariadne (壞人)   2016-10-21 08:40:00
講真的 上法庭原告會更麻煩 就算原告小心的不想拿出證據但是被告可以跟法官申請調查原告所有帳戶自公司成立以來交易紀錄 因為這樣就可以從金流上證明有沒有每日營業額破萬 就攻防來說是很合理的證據 然後這樣被告手上就有公私帳戶資料 然後又剛好有幾十個覺得義氣比節操重要的朋友在案件結束後的一年半載 對這些帳戶匯入一元 然後打165…造成的影響可是很恐怖的 赤腳的不怕穿鞋的 很恐怖的 QQ
作者: Y2797 (以和為貴)   2016-10-21 09:06:00
學費說真的不貴...
作者: s901807 ( Justin)   2016-10-21 10:51:00
營業額要提出報稅的證明,不然根本無法判斷資金來源不然跟朋友借10萬匯入也算營業額嗎?個人淺見
作者: jimopon (小元)   2016-10-21 11:24:00
這根本就告不成
作者: geha (人過30志氣短)   2016-10-21 11:53:00
實物經驗是, 這種案子很難有什麼有力證據, 不可能起訴的
作者: NaoGaTsu (那歐卡茲)   2016-10-21 12:20:00
這火真的會燒得很旺…本來只是一點小火星而已....
作者: justreal (想見不敢見)   2016-10-21 14:56:00
可能原告很想跟國稅局的人喝茶吧 一天如果一萬 一個月30萬 這樣逃了不少稅欸
作者: aceone   2016-10-21 19:36:00
題外話 粉絲團有流量不會加分吧 不是一般網站不會增加網站排名那些的
作者: allkss7127 (呂小喵T)   2016-10-24 00:02:00
S姐說 : 我都有正常繳稅 ! 你們都誤解了喔 (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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