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行銷文案如果使用電影名稱,算侵權嗎?例如「我的少女時代」、「你的名字」等等 當成系列商品的文案
如果直接當成宣傳的大標或主題基本上是吃定侵權…其他的不好說。
我很討厭這種文案 很反感 好像自己想不到一定要沾光我買東西還以為是相關電影周邊商品 結果不是 會比買盜版還討厭
如果單純是做想法觸發跟連結,為什麼會給fa大這個感覺?譬如賣豆花的引用等一個人咖啡的梗(買一碗喜歡他的心意),也會惹反感嗎?回正題:應該不能直接用大標,因為不是該公司授權出的如果有註冊成商標可能有這個問題
你的,少女時代 我的:名字 這樣應該就沒有侵權問題等一個人的咖啡,渣y
玩流行梗真的要看型態和怎麼操作,不見得都會有低廉感
作者:
momoro (momo)
2016-10-24 22:38:00推看怎麼操作
名子會侵權喔...以前飲料店總公司有一款蜘蛛人綠茶就被行文警告...後來就改名子了
作者:
Accross (創æ¥å°èŽ‰çµ²)
2016-10-25 01:45:00要看個案利用狀況而定,注意一下商標法跟公平交易法25條
作者:
lsp33 (LSP)
2016-10-25 20:48:00那綠茶侵權嗎?? 林埈永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