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好,有些問題想請前輩們提點指導,雖然剛爬了些文章但還是毫無頭緒阿...。
起因,朋友A想開服裝店,詢問朋友B要不要一起,而我只負責資金,算投資方。A為主要
負責人,與B一起共同打點店面。
初期資金可能在60萬左右,三人各拿20萬,盈利部分為A、B 45% 我10%,因為我只投資不
管事,雖然是分10%但我最多就拿3萬上限,超過就是他們的。
基本上只是朋友的夢想,陪他一起實現,所以沒想過會回本,就當賭博。
這樣合約該用有限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呢?原本是採用有限公司的合約來擬,虧損不
會傷到自己的財產,但是考慮未來可能會考公職,公務員法有不得兼職的規定,股份不得
超過10%,這樣我會違法嗎?
謝謝各位前輩花時間閱讀文章。
手機排版,傷眼抱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