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想請教一下
公司因為之前曾經被勞工局罰試用期間資遣沒有給資遣費(據說員工檢舉?)
因此特助想了一個點子,
試用期三個月和新進員工簽訂「定期契約」
特助說這樣如果資遣就不用付資遣費了
請問各位創業先進這樣子是可行的嗎?
如果繼續錄用年資是從錄取開始算還是定期契約到期開始算?
雖然是新創公司
希望管理階層用人時就為雙方考慮
有點不想成為血汗公司...
謝謝大家
聖誕節快樂
作者:
ariadne (壞人)
2018-12-16 19:27:00去翻一下法條裡有關試用期規定好嗎? 翻不到就是沒有
作者:
HiJimmy (å—¨ å‰ç±³)
2018-12-16 19:36:00不行喔 而且一年一個月 三個月才付一周的遣散費要做的長久 還是乖乖的照法規
作者:
dolra (哆拉多健康)
2018-12-16 20:32:00黃字會違法,把法條好好看仔細吧…年資從錄用開始算起,若是試用期解僱,勞工一旦檢舉,資方還必須提出對方不適任的原因及具體事證,若提不出有效的,通常資方輸面。
第一次簽定期契約,但你也只能到期不續約,不用資遣費,後面再簽約之內容不論定期或不定期,效力都是不定期,要給資遣費但是資遣費一年才半個月,三個月才不到四天薪水勒…
送神費還是請按照規矩可以多,不可少不要想一些灰色地帶的不適用就即刻資遣,不然時間久了,還會有一筆預告期的費用也要給
作者: tsao1211 (Sunday) 2018-12-17 00:15:00
這公司是窮成怎樣才在努力鑽漏洞省幾天薪水
作者:
HiJimmy (å—¨ å‰ç±³)
2018-12-17 01:06:00原來最上半年又改了 剩0.5個月 上限還只有6個月看錯了@@ 不是上半年法條修好久了
合約不能抵觸法律,人家都幫你做超過三個月了,這小錢有必要省嗎?順帶一提,你這特助連一般法律知都沒有
作者:
ariadne (壞人)
2018-12-17 09:09:00時代改變太多了 以前是新進人員還不能享公司福利用勞基法這段期間叫試用期 勞基法是地板低標 這年頭地板變標準 XD然後以前公司正式聘用試用期也納入年資計算 沒在計較這個
作者:
Arnol (還是太淺了)
2018-12-17 14:31:00當然不行呵呵呵
三個月內可不問理由"資遣","資遣費"還是要照付喔~
作者:
XXPLUS (隨緣等新車)
2018-12-19 20:39:00試用期跟資遣費是兩碼子事,公司爽可以訂個八年試用期都不違法,但開除員工不給資遣費就是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