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本人最近有合作糾紛,
想請教版上各位大大,謝謝.
本人創業開早餐店已三年多,今年二月有朋友想要入股合作,
目標是共同開立分店.
朋友擅長經營管理,他看好我的產品,
朋友的專長也是本人較不擅長,因此開始合作.
目前的合作模式是僱主關係,薪資高於其它正職,
除了學習/操作店內營運事物之外,也要提供其它勞務.
比如說:運用專長,協助店內檢視成本/營運模式進而達到增加獲利.
原本規劃是開分店時,朋友第一間店可以入股分紅,
分店雙方持股49%/51%,角色從僱員變成股東.
最近本人意識到彼此認知理念不同,決定不合作開店,避免麻煩.
問題來了,朋友認為之前提供的其它勞務有增加獲利部分需要分紅.
朋友表示共同目標是開分店,而且之後第一間店可以分紅,
在現階段可以直接提供其它勞務以增加獲利,所以沒有用簽合約的方式來進行.
但是本人現在不打算繼續合作,所以朋友表示覺得需要分紅.
請問各位版上大大,這種情況可以怎麼處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