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請教拆夥可能的法律問題

作者: cometkhc (見微知著)   2021-01-28 13:33:26
基本上能談得攏就用談的,談好白紙黑字寫清楚
不然就先聲請調解,
有調解委員居中協調的話,說不定加大談成的機會
省的訴訟勞民傷財
認識的律師好友多~
一點心得分享跟點出可能的問題
民法667-709在講合夥與隱名合夥
法律問題可以查看這些條文規定
※ 引述《karamucho (咔辣姆久)》之銘言:
: 大家好,我想這個問題算是屢見不鮮了,感謝還願意點進來看XD
: 因為每個拆夥狀況都不太一樣,爬文還是沒有一個頭緒,決定發文請教看看。
:  
: 先7大至說明公司狀況
: 目前公司成立約兩年半,有成立商號,登記是我個人獨資,資本額20萬
: 實際上營運,有和甲、乙兩人,共三人合夥經營
: 我們基於是朋友關係,公司營運等相關事項,沒有簽任何合約
: 工作內容、分潤等等,都是口頭協議決定
: 工作所需的設備、場地等任何開支,是三人平分
: 實際並無投入資金的動作。
:  
: 以上是公司大至的狀況。
是"商號"不是"有限公司(法人)"的話,法律上財產權屬於出名營業人
但民法上有所謂的隱名合夥,就是實為合夥但是一人出名
有興趣可以參考相關法條,有一些要件
看你們口頭決議是發生在什麼時候?
沒有合約,是否有錄音、對話紀錄截圖、金流...等
能夠做為大家有合夥證明的證據資料
法案看證據(經營狀況、證人說詞...等)會推斷是否有合夥真意
費用怎麼平分?現金墊付再收款還是有匯款紀錄?屬於金流證據
注意:證據部分不管甲乙丙只有能夠提出基本都會採納
:  
: 拆夥問題,是在去年過年後,乙提出要離開工作崗位
: 乙認為他在公司付出一年半,應有拿分紅的權利
: 我和甲兩人,起初並不認同,因我們認為公司尚未達到分紅的規模
: 但最後為了維持友好關係,我們同意未來淨利7成是工作崗位上的人拿
: 3成則是分紅,分紅3人均分,同樣都是口頭協議,沒有簽約
如果法律上有任何對話紀錄或錄音可以認定你們確實是合夥
乙確實有聲明退夥的權利,但要提早兩個月通知其他合夥人
這裡看出來你們應該是協商過談好這個方案
一樣,有沒有任何一方有錄音、對話紀錄截圖...等證據資料?
: 今年初,我和甲兩人認為,乙離開工作崗位一年,分紅比例要下調,應逐年調降分紅比例
: 最後歸零
: 但下調比例無法達成共識,只好決定看誰要買下公司
: 因我們並無投入資金,變成各自開價,結果仍無法有共識。
:  
: 最後的選擇,是解散公司,我認為的是
: 目前無形資產,例如FB粉絲頁、網站、[email protected]帳號等等,因無法均分,故全數關閉不得再
: 使用
: 而有形資產例如衣服、貨架、電腦檔案等等,三人各拿三分之一,或清算折舊的價值,需
: 要的人買下
: 此時乙卻認為,解散公司則曾使用過的任何東西,無形、有形,皆要銷毀,任何人不得再
: 使用。
:  
: 我和甲其實想繼續經營,但和乙理念差異太大,所以想合理請他退夥
: 但不管是逐年調降分紅比例最後歸零、出價買回等方案,皆無法達成共識
: 最終解散公司,乙想銷毀所有東西,我和甲當然不可能同意,主因是我們想另起爐灶。
:  
: 想請問各位前輩
: 如果我和甲堅持照我們的方式解散,以合夥人的身份,就是2票贊成,1票反對
: 在這樣的前提下,乙是否只能照我和甲的決議來做?
: 而我們這樣的合作關係或解散分式,在法律上會有問題嗎?(假設乙要提告)
:  
: 最後,感謝您耐心看完,也感謝提供任何看法,在下會虛心受教!
民法692有說,合夥要解散的要件,要全體合夥人同意才成立
而隱名合夥的契約要終止也需要當事人的同意
出名營業人需要返還退夥人的出資即應分配的利益
所以如果你們的解散沒辦法得到乙同意,就不能解散,乙可以請求他應得的部分
但是詳細法律問題有機會你找信任的律師諮詢更好
回到實務上
說白了上法院法官要看證據狀況判案,口頭說詞的證據力都有限
你跟甲要硬來解散,就要清算完把該給乙的給他
如果沒給,要注意刑事侵占或民事不當得利
所以我覺得目前的問題在於:
你們不想讓乙持續分紅
那就是想想該怎麼樣讓乙可以好好退夥,一筆錢一次性解決
我想的到的方法
先清算現有公司總資產,無形資產部分也要估個價(看看有無民間估價公司在做)
1.不解散公司,跟乙談一次性可以多少給他,你們吃下他的出資額請乙退夥
2.解散公司,無形資產部分你跟甲花錢跟公司買下來,
大家再結算財產拿走三分之一,你們另起爐灶
3.不要跟乙計較讓乙繼續領淨利的分紅
你參考看看有無幫助
作者: jfw616 (jj)   2021-01-28 13:37:00
1,2乙不接受呀原po有說乙要求全部銷毀要死一起死就對了
作者: cometkhc (見微知著)   2021-01-28 13:45:00
情有可原,現實一點的話,沒有證據乙很吃虧,原PO要硬幹目前看來占優勢,只是比較麻煩,他跟甲也不一定要接受乙的方案,所以只能想辦法談
作者: jfw616 (jj)   2021-01-28 15:01:00
除非原po能接受3...不然就只能狠下來了..乙這種要死一起的心態,要嘛讓步...不然無解
作者: cometkhc (見微知著)   2021-01-29 10:10:00
能在可承受的損失內拿錢解決送神可能相對可行
作者: ganbaday (低調)   2021-01-30 17:54:00
就算白紙黑字,公司清算也有固定流程沒有一個股東就可以強迫玉石俱焚的吧不然買一張台積電股票,就能逼台積電解散,資料銷毀??第二點是最後的退路,乙不接受也得接受公司清算就是替三個股東謀取最大利益當無形資產有人出價買,三人能分到錢,乙無權拒絕除非乙用更高價買下來
作者: jfw616 (jj)   2021-01-31 08:58:00
無形資產有人要買,那原po就要找人出錢太便宜乙也可以買下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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