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能談得攏就用談的,談好白紙黑字寫清楚
不然就先聲請調解,
有調解委員居中協調的話,說不定加大談成的機會
省的訴訟勞民傷財
認識的律師好友多~
一點心得分享跟點出可能的問題
民法667-709在講合夥與隱名合夥
法律問題可以查看這些條文規定
※ 引述《karamucho (咔辣姆久)》之銘言:
: 大家好,我想這個問題算是屢見不鮮了,感謝還願意點進來看XD
: 因為每個拆夥狀況都不太一樣,爬文還是沒有一個頭緒,決定發文請教看看。
:
: 先7大至說明公司狀況
: 目前公司成立約兩年半,有成立商號,登記是我個人獨資,資本額20萬
: 實際上營運,有和甲、乙兩人,共三人合夥經營
: 我們基於是朋友關係,公司營運等相關事項,沒有簽任何合約
: 工作內容、分潤等等,都是口頭協議決定
: 工作所需的設備、場地等任何開支,是三人平分
: 實際並無投入資金的動作。
:
: 以上是公司大至的狀況。
是"商號"不是"有限公司(法人)"的話,法律上財產權屬於出名營業人
但民法上有所謂的隱名合夥,就是實為合夥但是一人出名
有興趣可以參考相關法條,有一些要件
看你們口頭決議是發生在什麼時候?
沒有合約,是否有錄音、對話紀錄截圖、金流...等
能夠做為大家有合夥證明的證據資料
法案看證據(經營狀況、證人說詞...等)會推斷是否有合夥真意
費用怎麼平分?現金墊付再收款還是有匯款紀錄?屬於金流證據
注意:證據部分不管甲乙丙只有能夠提出基本都會採納
:
: 拆夥問題,是在去年過年後,乙提出要離開工作崗位
: 乙認為他在公司付出一年半,應有拿分紅的權利
: 我和甲兩人,起初並不認同,因我們認為公司尚未達到分紅的規模
: 但最後為了維持友好關係,我們同意未來淨利7成是工作崗位上的人拿
: 3成則是分紅,分紅3人均分,同樣都是口頭協議,沒有簽約
如果法律上有任何對話紀錄或錄音可以認定你們確實是合夥
乙確實有聲明退夥的權利,但要提早兩個月通知其他合夥人
這裡看出來你們應該是協商過談好這個方案
一樣,有沒有任何一方有錄音、對話紀錄截圖...等證據資料?
: 今年初,我和甲兩人認為,乙離開工作崗位一年,分紅比例要下調,應逐年調降分紅比例
: 最後歸零
: 但下調比例無法達成共識,只好決定看誰要買下公司
: 因我們並無投入資金,變成各自開價,結果仍無法有共識。
:
: 最後的選擇,是解散公司,我認為的是
: 目前無形資產,例如FB粉絲頁、網站、[email protected]帳號等等,因無法均分,故全數關閉不得再
: 使用
: 而有形資產例如衣服、貨架、電腦檔案等等,三人各拿三分之一,或清算折舊的價值,需
: 要的人買下
: 此時乙卻認為,解散公司則曾使用過的任何東西,無形、有形,皆要銷毀,任何人不得再
: 使用。
:
: 我和甲其實想繼續經營,但和乙理念差異太大,所以想合理請他退夥
: 但不管是逐年調降分紅比例最後歸零、出價買回等方案,皆無法達成共識
: 最終解散公司,乙想銷毀所有東西,我和甲當然不可能同意,主因是我們想另起爐灶。
:
: 想請問各位前輩
: 如果我和甲堅持照我們的方式解散,以合夥人的身份,就是2票贊成,1票反對
: 在這樣的前提下,乙是否只能照我和甲的決議來做?
: 而我們這樣的合作關係或解散分式,在法律上會有問題嗎?(假設乙要提告)
:
: 最後,感謝您耐心看完,也感謝提供任何看法,在下會虛心受教!
民法692有說,合夥要解散的要件,要全體合夥人同意才成立
而隱名合夥的契約要終止也需要當事人的同意
出名營業人需要返還退夥人的出資即應分配的利益
所以如果你們的解散沒辦法得到乙同意,就不能解散,乙可以請求他應得的部分
但是詳細法律問題有機會你找信任的律師諮詢更好
回到實務上
說白了上法院法官要看證據狀況判案,口頭說詞的證據力都有限
你跟甲要硬來解散,就要清算完把該給乙的給他
如果沒給,要注意刑事侵占或民事不當得利
所以我覺得目前的問題在於:
你們不想讓乙持續分紅
那就是想想該怎麼樣讓乙可以好好退夥,一筆錢一次性解決
我想的到的方法
先清算現有公司總資產,無形資產部分也要估個價(看看有無民間估價公司在做)
1.不解散公司,跟乙談一次性可以多少給他,你們吃下他的出資額請乙退夥
2.解散公司,無形資產部分你跟甲花錢跟公司買下來,
大家再結算財產拿走三分之一,你們另起爐灶
3.不要跟乙計較讓乙繼續領淨利的分紅
你參考看看有無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