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我在新竹工作,老家在高雄,但是老家沒有人可以收掛號信。
因為工作忙,今年的機車燃料稅忘記在期限內去繳了,結果執行署10/6就跟我的薪轉銀行
請求了執行命令(收了512元~為什麼是這個金額呢?不是450元嗎?)然後寄掛號信給我
。
可是我媽媽10/22才告訴我有這封被郵局寄招領單的掛號。我在11/1的時候去了新竹監理
站把燃料稅(450元)給繳掉。然後昨天11/3趕回高雄拿那封掛號。
我的疑問在這裡
@11/1去繳費的時候,執行署已經扣我錢了,為什麼監理站那邊還會讓我再繳一次?
@我這樣算重覆繳費了嗎?11/1的450可以拿回來嗎?
麻煩各位大大幫我解惑了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