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車紀錄器我有對方沒有,紀錄器內清楚記錄對方外送闖紅燈
且應有看到我打左轉燈進行迴轉動作未停車確認我是否盲點有無看到他再從左側超車
2.撞擊點初判在過單黃中線對向車道 距離他闖紅燈後約80公尺
3.初判結果我100%
這只是小車禍 對方車無特別損害 他車速應該也低於40 我的迴轉也是速度低於10
筆錄中他強調他鳴按喇叭閃避不及 但是事後我從紀錄器看到的是
他根本沒減速確認直接從我左側撞上前一秒才鳴按喇叭
我的新車左側盲點偵測未警示 所以他在我迴轉到中線準備看左側前
這件事我自我認定可能當時他都處於我駕駛座正後盲點
後續他認為我一定有看到他所以強行從左側超車 撞擊時我的車頭已經垂直切入中線車道
且他在撞擊前一秒才鳴按喇叭
以上論點紀錄器都有影像聲音可研判
我車損約17000 對方等我保險去談
請問因為我不滿不是7/3肇責去找交通大隊或者車禍判定合乎效益嗎?
主張論點是對方前路闖紅燈且明顯知道我進行左轉及迴轉
強行超車閃避不及鳴按喇八撞擊
對方外送員身分有危險駕駛在前
我本身行使其路段除了跟他撞擊無違規事項
很不爽危險駕駛的是對方 結果我100%肇責 雖然我進行迴轉死角就是沒看到他
但是很難理解為何他0肇事責任
這樣似乎在鼓勵就是闖紅燈
看到左轉車從後方硬超 側邊硬超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