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在12/16時在交流道閘道口附近被後方車輛撞到,當時已幾乎快停止,而小弟我剛好
想說看一下後照鏡觀察車況,好死不死看到後方車輛疑似滑手機,車輛也未減速就直接撞
上來,好險當時閘道口有小塞車車速並不能很快,因此車上老婆小孩都沒事,而且有保持
好安全距離,沒有追撞到前方的車輛,後續依正常流程報警,放置三角架,而報警沒多久
警察來電說,因某副總統候選人(疑似是有當過美國駐台代表那位......)來輔選,目前沒
有警力可到現場處理,請我們當事人自己錄影拍照再到分局報案即可,當下聽到覺得很扯
,第一次遇到聽到警察人力不足不能來到車禍現場的......
因此想跟各位大大請教,這樣遇到事故報警,警察是真的可以以人力不足不來現場的嗎,
如果真的可以那那個副總統候選人又還沒選上,為什麼可以浪費這麽多的警力在他身上,
如果真的不小心車上老婆小孩有受傷,這樣延誤送醫之類的誰來負責,越想越氣….再麻
煩有相關經驗或是法規的大大可以解答,讓我好釋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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